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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出台零售商《进货交易管理办法》

更新时间: 2006-03-30 15:52:11来源: 粤嵌教育浏览量:1760

       “商业零售领域工商矛盾突出的问题日益严重,国内连锁零售企业以占款、进场费等为主的盈利模式面临严峻挑战”,这是第七届中国连锁业会议上与会专家们的普遍看法。

       目前,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工商总局等四部委正在联手专项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、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和不规范促销行为。商务部负责起草的《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》、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》的征求意见稿已于11月1日对外公布,公开征求社会意见。业内专家预计,办法正式出台后将会对国内连锁经营产业带来深远影响。

      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女士,在会上做主题演讲时表示,我国连锁经营企业目前正面临市场竞争白热化、工商矛盾日益突出等一系列问题,亟需通过业态、营销、技术等各领域的创新来寻找新的发展模式和增长点。

       据调查,国内连锁零售企业目前开店资金的80%左右都来自于占用供应商的货款。零售商大比例拖欠供货商货款已引发许多社会矛盾。据不完全统计,2004年以来全国已有150多家大型连锁超市倒闭,它们的一个共同点就是,都拖欠了供应商的大额货款。例如曾拥有48家大卖场的普尔斯马特在经营8年后于去年轰然倒下,留下了高达20多亿元的资金“黑洞”,有待供应商消化。

       为此,商务部起草的《进货交易管理办法》明确规定,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,对供应商所供商品,应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;对快速消费品,应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;对其他商品,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,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;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,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,零售商以代销、代购、联营等方式销售商品的,应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。《办法》同时规定,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延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,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。《办法》还对“进场费”等历来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。

       郭戈平表示,面对跨国公司的严峻挑战和市场的日益规范,国内连锁经营企业只有着眼于不断创新才能找到一条生存之道,首先应做好“差异化策略”和“区域化策略”这两门功课。

       她解释说,前十年我们一直在了解沃尔玛、家乐福在做什么,今后我们不仅要了解他们是怎么做的,更应该了解哪些是它们的弱点,哪些是跨国公司很难做到的。另外,国内连锁企业应将目标定位在区域市场上,发挥区域市场的竞争优势。我国是区域化差异程度非常高的市场,这一点与美欧市场完全不同,把目标集中在区域市场,充分发挥区域市场的竞争优势应成为国内连锁企业的主要竞争策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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